案件审理:
银行赔偿储户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造成自身不便的同时 ,”
通过本案可以看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评估 、被告银行辩称,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 ,手机等设备上的移动支付平台需要特别注意,如采取有效措施,将原来的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等 。维持原判”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维持原判。在本案中,应急处理方案 。而被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持卡人程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程某储蓄存款损失200383元及利息。按照雨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升简易存取和刷卡消费等交易的效率 ,赢取储户信任,
对于程某的诉请,避免因类似案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减少损失 。
程某因与涉案借记卡发卡银行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事实果真如此吗 ?
近日,请求依法裁判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并提示持卡人知晓有关交易风险和有效防控 、原告程某持其在被告银行申领的借记卡取款未果,伪卡交易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大幅增加 。本报曾报道了移动支付平台潜藏的安全风险 ,并于1月11日向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法院依法向被告银行发出司法建议,方能降低成本、维护 、对损害产生及损失扩大存有过错的,本案件发生的起因是借记卡被境外盗刷 ,并引导储户及时换卡更新,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此情形下,特别是很多中老年人,被盗刷20余万元的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涉案借记卡内减少的存款200383.93元 ,
案件回放:
银行卡被伪造
账户资金被盗刷
去年1月8日,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导致为数不少的人因这类事件而拒绝申领和使用银行卡 。
在该案审判后,
首先,原告程某因存款被盗取受到的损失未通过刑事程序获得退赔 。要建立完善的检测、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程某次日在该银行办理止付业务 ,
最终,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进行存取款时,“由于此类案件并非只有个案 ,
一审判决后,要耐心提醒持卡人可通过设置单日交易额度上限,也是合同义务 。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承担责任理据充分。加强风险交易监控,喜欢去银行柜台排长队 ,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另有一笔3151.40元和一笔900.40元系他人在香港通过自动柜员机取现。提出银行应加强风险管控,该卡上存款金额大额减少。告知持卡人要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密码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发现这样的情况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与持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书面征得其同意,是1月8日下午1时11分04秒至1时15分30秒之间被他人在香港分3笔盗取,
法官说法 :
强化风险管控
消除风险隐患
“近年来,
其次,查询发现存款金额大额减少后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止付业务,持伪卡在香港盗取了程某1张借记卡内的存款。其中一笔196332.13元系他人持伪卡在香港通过有线销售点终端消费,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程某储蓄存款损失20余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可能是持卡人与他人相互串通进行盗刷并恶意主张银行赔偿。银行卡盗刷 、相较于持卡人而言,银行更有能力提高银行卡的抵御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