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公司辩称,先购GMG代理
2013年2月 ,房房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东违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优先”,被告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约担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女士。任性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吴某则认为 ,并赔偿自己人民币15万元。享有优先购买权 。
案例
因卖房未及时
通知租户违约
2005年起,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方违约时的责任比例,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李女士在A公司所有的商铺经营婚纱摄影生意,依据是评估公司对该房产现在的市场估价为15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 ,以及受A公司委托与吴某签订购房协议的物业公司三方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可以随意处置,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有恶意的情形,
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 ,以避免后续纠纷。